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鲁安发[2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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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的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为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工作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 1年,任期届满经省安监局工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为若干个小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实践工作;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民主;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工作。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

(二)省安监局从推荐人员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省安监局审批;

(四)由省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证》,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省安监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五)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省安监局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建议名单,报处室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省安监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指派函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省安监局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省安监局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专家组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或成员参加,由省安监局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对专家成员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专题报告省政府。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的,要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家资格,收回聘书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证》;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义进行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