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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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非公有制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各市安监局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按照《意见》的要求,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针对小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实施有效监管的方法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坚决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审查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进行,严禁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投入生产运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要由有安评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并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督查落实涉及小企业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的政府有关部门,严把安全条件关,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起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市要把实行六项制度作为抓好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迅速开展培训工作。今后凡拟担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采石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执证上岗。安全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目前,要对本地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摸底,对没有参加安监部门组织培训的人员要抓紧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小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岗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要督促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手册,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工伤保险制度。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小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采石场)、建筑施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目前未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限年底前要全部建立起来,做到人员到位。要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采石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各市要参照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关于对我省工交商贸企业类型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2]267号)精神,对本地区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销售收入或营业额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以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或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进行排队摸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全面掌握企业情况。同时,选择一批小企业作为联系点进行重点帮促,总结经验,指导推动面上的工作。请各市推荐3至5家企业作为省安监局的联系点,并于2002年12月25日前将《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上报表》与《全省小企业情况调查表》、《全省小企业情况汇总表》一并报省安监局安监二处。
附:1、《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上报表》
2、《全省小企业情况调查表》
3、《全省小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表一
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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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地址 |
经济类型 |
从业范围 |
主要产品 |
资产总额 |
销售收入 或营业额 |
从业人员 数量 |
安全生产机构人员数量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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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
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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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全省小企业情况调查表
所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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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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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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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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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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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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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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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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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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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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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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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
是囗
否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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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数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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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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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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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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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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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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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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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济类型一栏,在相应的经济类型后面的空格内打√;
2、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一栏,在相应的空格内打√;
3、“培训”是指经市及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4、此表除规定的非公有制小企业填报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或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公有制企业也要填报;
5、此表由企业负责填写,一式两份报省、市安监局备案。
表三
全省小企业情况汇总表
所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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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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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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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安全管理机构 |
已建安全管理机构 |
应设专、兼职 |
已设专、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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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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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安全管理机构 |
已建安全管理机构 |
应设专、兼职 |
已设专、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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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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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数 |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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