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2]96号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大企业:

    现将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把《意见》提出的十二条要求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队伍,并加强监督指导。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依法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监督国有大中型企业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特别要加强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签订承包、承租合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省安监局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按企业隶属和管理范围,逐级报省安监局备案,特别重大的危险源由省安监局统一向国家安监局报备。

四、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创新。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建立起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暂时达不到认证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和管理模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市安监局要选择一批企业作为试点,重点帮促指导,尽快开展贯标认证工作,并推荐1至2家企业作为省安监局重点联系点,于2003年1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安监二处。

五、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监督国有大中型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和管理保障措施,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未按规定进行评价、验收,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有相关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反违章、反事故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每半年向同级政府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抄送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同时,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国有大中型企业通报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安监管办字[2002]106号

 

 

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国有大中型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高度,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企业党政工团各方面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巩固和加强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监管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监测等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要保持与安全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并接受监管、监察机构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任职贯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要建立责权一致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惩,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所有相关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些问题,整改治理一批隐患,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一次较大的提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不得授予有关的荣誉称号。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以经营困难等为借口减少安全投入;必须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安全性能有保证的设施和设备。凡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者投入不足,工艺、设备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的监督下,限期进行整改。

(四)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者出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统一协调合同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约定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要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条款不清晰或者责任不明确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出了问题,要在追究承包、承租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要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监控,深入开展“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挖隐患、反事故活动。大力推广质量标准化,创建标准化车间(区队)和标准化班组,实行安全文明作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建立起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造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六)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企业隶属和管理范围,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的危险源,要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也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报告和备案。

(七)大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素质。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基础条件较好、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搞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大力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广人机安全工程。同时,用好国家安全技术改造政策,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

(八)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严格执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同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制度。凡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经专门培训,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与此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稳定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依法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互助金、保证金等形式,在内部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安全生产互助、互保活动。

(十)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群团组织健全、工作活跃的优势,通过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女工、家属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好人好事,批评帮助后进,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和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在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建议从作业场所撤出人员。对工会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负责人必须立即作出答复和处理。企业建议项目“三同时”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整改进度,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或者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依法保障各级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对其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富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要紧紧依靠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十二)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范围,每半年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监察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将定期召集负责范围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报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介绍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阶段性安全工作应突出的重点及注意事项等,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

 

 

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